是08年4月底签定的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到目前为止单位还没有帮我缴纳任何保险,我现在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随时解除?
另外,我想在这个月的20号左右就解除,请问我可以拿到全月的工资吗?
保险的钱可以以现金的形式补偿给我吗?单位需要对我进行补偿吗?补偿的金额是多少呢?
谢谢大家,很急,希望大家能给出比较权威的答案,因为即将要面对单位领导!
中顾网律师解答:
1、可以随时解除,理由是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工资是拿不到全月的工资了。因为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劳动报酬。没与提供劳动,就没有工资。
3、可以要求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