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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肥西法院发布10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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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6-03 15:43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1000

    “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肥西县人民法院精选近两年审执结的涉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争议、社保缴纳、工伤赔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转包责任等热点问题,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程序。通过以案释法,旨在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推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目录

    民事案件

    案例一:

    劳动者出具书面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通常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二:

    《员工入职履历表》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视为劳资双方合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三:

    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四:

    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进行的正常调岗不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案例五:

    免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付责任的协议因显失公平,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享有选择权。

    案例七: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则上应以劳动者发生事故前12个月正常出勤时应获得平均工资数进行确定。
    行政案件
    案例八: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主体,该主体所聘人员发生工伤时,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刑事案件

    案例九:

    收到货款后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有大额消费行为,属于《刑法》第276条之一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执行案件

    案例十:

    “执行联动+释法明理” 做好农民工的“护薪人”

    01



    劳动者出具书面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

    通常应认定为“无效”。




    ——朱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5日,朱某某入职某公司。同日,朱某某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承诺书。2024年9月20日,朱某某离职。2024年10月10日,朱某某申请仲裁,向某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朱某某填写“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但该承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13000元。

    典型意义】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保险性、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实践中,未办理社保的原因很多,有来自劳动者的原因,也有用人单位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考量。劳动者虽然书面作出了放弃社保的承诺,但是否参加社保不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处分范围之内。该承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免除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

    02



    《员工入职履历表》不具备劳动合同的

    主要条款,不能视为劳资双方

    合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孙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6日,孙某入职某公司。6月28日,孙某在《员工入职履历表》中填写了员工基本情况、工作经验、教育经历、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某公司人事填写了入职时间、部门、职务、试用期时间及工资、转正后工资等内容。该表底部有某公司盖章,孙某未在员工签字栏处签字。2024年2月19日,孙某离职并主张双倍工资。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入职履历表》缺失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使用,故判决某公司支付孙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2640元。  

    典型意义《员工入职履历表》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核心在于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本案中,孙某在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实质上属于公司因管理需要而对员工制作的“档案、简历”性质的资料,无法体现出劳资双方就《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用工核心要素进行协商沟通,进而也无法据此认定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03



    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雇佣的司机

    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周某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9日,苏某与公司签订《汽车挂靠协议》,约定:苏某自愿将其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经营,以某公司名义从事车辆运输业务,苏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23年2月18日,周某某经武某介绍后担任苏某车辆的驾驶员,并由武某向周某某发放工资。2023年12月11日,周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周某某被驳回后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对周某某有过实际的工作管理和薪资发放,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故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一看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二看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一般需满足双方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三个要素。本案中,苏某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某公司名下,且以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某公司并未聘用周某某,也未向周某某发放薪资。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对周某某不存在任何用工管理行为,与周某某之间也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04



    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进行的正常调岗,

    不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的情形。




    ——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日,李某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冲压工,工作地点为“公司车间”。2023年10月,某公司告知因政府将公司所处地块收储,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原则上现有人员集体转移至临近的A县,岗位薪酬均不变,并提供往返班车、食宿等配套服务以方便员工。不愿意到A县从事冲压工作的员工,可选择留在本地从事组装、焊接、攻丝等岗位且待遇不变。2023年10月31日,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后案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遂判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劳动条件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两个条款,是劳动者给付劳动、履行劳动合同的保障,但工作地点的变更并不必然影响劳动条件的有无。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只有用人单位故意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且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时,才有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公司因基于公共利益和生产经营需要,企业搬迁,将冲压岗位调整至邻近A县,且积极减少对员工的影响,主观上并无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故意。李某拒绝至A县工作且拒绝在本地新岗位工作,系属主动放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05



    免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付责任的协议

    因显失公平,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宁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7日,宁某工作时不慎从高空摔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9月7日,宁某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宁某收到工伤保险基金核算支付的费用后,不再向某公司主张其他任何费用,宁某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解决完毕。后,宁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认定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5余元。某公司不服,认为宁某违反《协议书》约定,遂起诉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前已告知劳动者可得的工伤赔付利益,劳动者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其合法权益,否则难以用协议免责。本案中,宁某签订《协议书》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尚未鉴定,其对事故伤害后果、伤残等级均缺乏客观判断及合理预见,且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责任,而《协议书》却将某公司应承担的工伤赔付项目全部免除,明显不合理

    0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

    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享有选择权。




    ——高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日,高某某入职某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充电工。2022年10月1日,双方续签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23年9月28日,公司向高某某作出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2023年10月8日,高某某申请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年休假工资。案件经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与高某某续签,即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终止。因高某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支付高某某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如果劳动者在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内均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其依法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得到保障,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续订,不享有选择权,这种安排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有利于形成健康稳定的劳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07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则上

    应以劳动者发生事故前12个月

    正常出勤时应获得平均工资数进行确定




    ——毛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毛某某入职某公司。2021年7月29日,毛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毛某某在拿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案经仲裁后,诉至法院,双方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将毛某某发生事故前12个月正常出勤时的平均工资4150元,确定为其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标准。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司法实践中除参考劳动合同的约定外,往往还要看实际收入,即通常以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前12个月正常出勤时应获得平均工资数进行确定。现实中,有用人单位主张应停发工资或只给予几百元的工资,或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还有劳动者主张应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这些主张一般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08



    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

    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主体,该主体所聘人员

    发生工伤时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高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9日,徐某在某公司承建的项目基地作业时,不慎受伤。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部门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决定,认定徐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工伤决定,理由是其和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已将案涉项目转包给案外人张某并提交分包协议予以佐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当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所聘人员发生工伤时,如果用人单位以转包以及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则必须举证证明其已经将承包业务合法转包给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否则即应承担工伤保险赔付的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显然属于违法转包,故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09



    收到货款后不支付劳动报酬

    且有大额消费行为,属于《刑法》

    第276条之一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的情形,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陈某被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招揽40余名工人,在某项目工地进行施工。期间,拖欠44名农民工工资512844元。2022年4月19日,陈某收到货款276852元,但并未支付拖欠工资且有大额消费行为。2022年5月18日,人社部门向陈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及时支付所欠工资,并将改正情况及支付凭证书面报送,陈某收到指令后未予支付。2022年6月23日,经人社部门再次督促,陈某仍未支付。后,检察机关以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要件的认定,可以结合拖欠原因、拖欠数额、拖欠期间收入情况、开支数额及必要性等情况综合判定。对于欠薪者在欠薪期间的开支,尤要重点审查开支的必要性。本案中,陈某在欠薪51万余元期间,未将收入27万余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而是部分用于住星级酒店、购置高档家具等大额非必要消费,应视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

    10



    “执行联动+释法明理”

    做好农民工的“护薪人”




    ——十名农民工与被执行人夏某某劳务工资执行案

    【基本案情】夏某某系某项目班组长,2022年农历年底在某建设工程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向十名农民工出具欠条,载明欠付劳务工资情况并承诺在2023年5月1日前到期还清。承诺到期后,10名农民工多次催要无果,遂向肥西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文书生效后,夏某某仍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1月,10名农民工遂向肥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经线上线下查控夏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发现夏某某在合肥、六安两地法院涉及执行案件众多。为维护10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一方面多次和农民工代表沟通,耐心听取他们的心声,做好他们的安抚工作;另一方面拓宽执行思路,积极和公安部门开展执行联动,最终在六安市某小区成功拘传夏某某。协商中夏某某坚持认为其无力偿还,表示其已被多家法院限制高消费,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并不放弃,经多方调查认为夏某某应当有能力履行,当即对夏某某进行释法明理,并出示拘留决定书,告知其再不还款,将对其进行拘留,迫于强大执行压力夏某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让其亲戚送来3万余元,十名工人工资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系列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方面案件关系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和切身利益,一方面又因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一直居无定所,法院执行中查人找财产存在一定困境的情况。但肥西法院通过和公安部门执行联动,多措并举,凝聚合力,用足执行强制措施,高效化解执行案件中存在的困难,十件案件做到案结事了,切实解决了农民工兄弟的烦“薪”事。

    来        源 :肥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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