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制造厂上班的小赵因工受伤,社保部门根据规定没有给小赵核发工伤待遇。小赵不服,而社保部门坚持自己的认定。该案争议的焦点也是能否得到工伤赔偿的关键就在于,小赵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当初投保时,该厂为员工投保的人员当中并没有小赵,而是小黄。社保部门认为,尽管该厂认定小赵是其员工,但当时小赵使用的是小黄的身份证,为小赵办理参保时是用小黄的身份证办理的,因此小赵并不是参保人。社保部门认为,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该厂应当审核员工的真实身份,造成这个事实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厂没有尽到基本身份的审查义务,而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参保人是指参加工伤保险时所申报的人员。根据该规定,小赵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与社保部门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社保部门也就没有义务给其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厂方支付。
小赵与厂方认为,尽管参保是以小黄的名义,但实际参保人员是小赵,因此小赵与社保部门存在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社保部门则认为,小赵与厂方的看法不能成立,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没有法律法规有“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的认定。社保部门在认定“工伤保险关系”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参加保险时单位申报职工身份进行工伤保险关系的确定,而不能以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推定存在“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
从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应该得到启示,在面对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我们都要严谨认真的对待,要按照法律要求完成程序,这样不仅是为了按规定执行,也是更好的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