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广大劳动者的节日,信阳法院发布3起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关系确认、工伤保险纠纷等,旨在通过“以案释法”,提示劳动者学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醒用人单位合法规范用工,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我的包工头拖欠我的工资,我该怎么办?”
被告丁某某长期从事道路及广场地砖石材铺贴工作,雇佣原告杜某某为其做建筑小工多年,自2022年起被告经常拖欠原告工资。
经多次催要,2024年1月,被告经与原告核算,确认欠原告工资款2.9万余元,并出具欠条一份。2024年年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所欠工资,被告仍拖延未付。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丁某某欠原告杜某某工资款2.9万余元,分期履行。被告丁某某于2025年1月底前偿还原告杜某某2万元,剩余工资款于2025年5月1日前还清。如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在建工领域中,层层转包、分包等现象时有出现,如何处理好“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务关系成为大众常态化关注的热点事件。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因此,按时按量完成劳动任务的农民工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包工头”作为劳动合同的相对人,应当向其雇佣的工人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本案被告“包工头”丁某某拒不向其雇佣的农民工杜某某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若用工者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则其行为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司未为我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我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我该怎么办?”
2020年5月,原告潘某某经人介绍到被告某公司上班并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时以每月3000元的基数进行缴纳(原告每月实际工资为4200元)。
2020年11月,原告在被告公司货场给货车装货时,不慎从3米高的货车上摔倒在地面受伤,并住院治疗22天产生相关费用。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3万余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潘某某伤残补助金差额损失1.1万元。
工伤保险待遇指的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差额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导致待遇降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不承认与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万某某于2006年11月入职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担任建筑工程项目材料员职务,为被告提供劳动,工作由被告管理,但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后,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于2006年11月-2013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在2006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署劳动合同时如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涉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本案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所付出的劳动是被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具有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此提醒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注意将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支付记录和缴纳社保的记录)、工作相关证件、招工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的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妥善保存,发生争议时可作为有效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