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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发布2个典型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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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14 11:50
    浏览次数:1000

    习近平总书记说:“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尊严的基石。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云溪区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共同营造公平、有序、温暖的劳动环境。



    案例一

    入职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小明入职于入职某医院,工作岗位是护士,小明未与某医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小明作为申请人,以某医院作为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仲裁委经审查后支持小明的仲裁请求,某医院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主张未与小明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劳动者小明的原因,非因原告的原因,不应计算工资差额,经查明,原告虽曾催告小明签订劳动合同,但已超过一个月,在小明提出疑问时,未及时向小明进行解释说明,2024年9月前未再催促小明签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报酬”,订立书面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条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法律已经给用人单位保留了救济途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抗辩理由,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经原、被告核对,双方均认可小明的月平均工资为3千余元,被告的仲裁请求未超过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故法院予以认定。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某医院支付被告小明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商店,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莫因心存侥幸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也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如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及时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寻求解决。



    案例二

    员工受伤后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再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何时解除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小李在用工单位某旅游公司从事绿化工作, 工资由用人单位原告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发放。

    2023年4月6日被告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2023年6月30日出院。2023年9月入职其他公司。

    2024年3月,被告小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小李和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4年5月13日,用工单位某旅游公司出具单方工作证明:由于小李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公司区域作业,故已离职。

    2024年10月17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申请人小李的仲裁请求。原告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期间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6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过庭审质证,结合用工单位的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小李的入职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确认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原告主张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到岗上班,亦未履行请假手续,应当认定被告自事故发生当天主动离职,被告辩称,住院期间用工单位某旅游公司曾看望过,用人单位原告公司应是知晓其住院的事实,应自仲裁之日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向原告报告需要请假住院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小李自2023年9月私自入职其他公司,亦是以自己的行为表示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被告辩称自仲裁之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不予采纳。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第三人某旅游公司,在被告未按时来用工单位处上班,用工单位未向原告用人单位反馈不符合常理,用人公司与用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均未催告被告前往公司上班,且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无论被告小李是因何原因负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主张事故当天劳动关系解除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小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并于2023年6月30日出院,病愈过后未前往原告或第三人处上班,亦未补充请假手续。法院认定,自出院之日解除劳动合同,即原告、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2023年6月30日。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与被告小李自2022年10月13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及需遵循一定的解除程序。在劳动者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没有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双方之间没有履行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应当直接认定劳动关系不存在。这并非否定了若劳动者主动离岗、不再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作为用工主体,相对于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的主导和优势地位,其更应当承担更多的管理义务,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面对劳动者受伤后迟迟不复工时,应当采取积极管理措施,例如,通过发送上班催告、返岗通知等措施,若仍无法取得劳动者的回应,可以再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理。如了解到劳动者已在其他单位入职上班,可以按法定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来        源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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