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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吴兴区司法局发布5个劳动类法律援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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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14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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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多元复杂的劳动关系中,新业态群体的劳动关系确认、公司不合理调岗降薪或者产假、病假被无故解除等劳动纠纷一直是法律援助重点关注事项。在“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吴兴区司法局推出援助中心成立20周年以来劳动类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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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疗癌症期间被辞退

    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司法部录用)


    2017年4月,杨某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1日。 2019年4月,杨某被确诊为脑瘤疾病,一直住院,接受开刀、化疗等治疗。因治疗原因从2019年4月开始一直不间断有向用人单位递交医院出具的假条3份,最后一份请假时间到2020年3月份。但公司于2020年2月单方解除与杨某某的劳动合同并以杨某自身不能参加工作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且不支付赔偿金。经几次协商无果,杨某某丈夫刘某无奈代为向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琪琪、叶斌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分析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受援人杨某某的医疗期限究竟是否届满,在明确了这个前提的情况下才能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显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但杨某某患有的疾病是癌症。脑瘤疾病,属于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的特殊疾病,在24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其医疗期应当延长。公司在杨某某医疗期尚未届满时终止与杨某某的劳动合同,属于没有法定理由地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但是考虑到受援人的身体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医疗期”并没有明确时间,仲裁可能没有具体的依据。承办律师随后又联系了仲裁委商讨本案,仲裁委认为在没有具体依据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裁决其医疗期,于是考虑到杨某某的特殊情况,且“绝症”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医疗期”并没有明确时间界限的情况下,对受援人与用人单位多次进行调解,最终受援人拿到了应有的赔偿。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卡里写下了一段话表达对浙江法律援助为其免费办好事情的惊喜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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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转包劳务派遣

    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司法部录用)

    2020年3月,受援人戴某某经介绍进入浙江XX装备有限公司臂架生产车间从事铆工。2020年9月受援人在正常工作时因行车制动故障被吊装的铁管撞倒受伤,事后,用工方通知受援人前往浙江丽水进行工伤认定,在受援人反复质疑之中,用工方告知受援人“在那边给买了保险,不会坑你的”。2020年11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受援人戴某某受到的本次事故为工伤十级伤残,但用工方对后续工伤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落实,包括垫付的医疗费用亦不愿支付。2021年7月在“烟花台风”来临之际,戴某某从老家江苏如皋赶来向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指派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廖宸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认为劳务派遣单位是称为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称为用工单位,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保护。从工伤认定程序上看,丽水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系受援人用人单位,其被派遣至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系受援人实际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故工伤赔偿应当向用人单位丽水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而非用工单位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因受援人手中并无任何签订过的书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只能从由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推断各方的法律关系,以此确认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丽水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保障赔偿问题能够得到落实,承办人对该公司进行资产调查,调查显示该公司自成立起一直实际经营而非皮包公司,同时该公司为受援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以此给受援人吃下一颗定心丸。

    劳动仲裁部门对受援人与用人单位多次进行调解,最终于2021年8月双方达成调解合意,由被申请人丽水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受援人工伤赔偿款共计7万元。2021年9月受援人收到以上赔偿款项,在短短一个半月内就得到了满意的结果,2021年9月14日在“烟花灿都”来临之际,受援人又特意从江苏如皋赶至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怀以真挚的感谢之心呈上锦旗——“法律援助,真心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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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蚕20年被辞

    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司法部录用)


    董某某于1996年进入浙江省湖州某科学研究院工作,在研究院的桑蚕生产基地从事养蚕摘叶以及桑地的日常维护工作。入职后,湖州某科学研究院未与董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董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期间,董某某一直勤勤恳恳工作,每年2月份至12月份都是按照研究院的要求养蚕摘叶,没有任何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2017年3月,研究院要求董某某离职,也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争议发生后,由于董某某系残疾人,无法与研究院协商处理,由其妹妹董某代为处理。前期,妹妹董某与研究院沟通,要求研究院补缴董某某自1996年入职以来至2017年3月的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研究院认为其与董某某之间系临时性的劳务关系,不存在补缴社保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多次未果。

    2017年9月,董某某向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浙江文垠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芬芬承办此案。援助律师在代理本案时,发现办案证据材料欠缺,唯一的证据就是工资单,但是发放的工资数额以及发放工资时间不确定,都是按照养蚕时节发放的,且工资单明细载明为劳务费,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的诉讼风险较大,一般难以胜诉。仲裁阶段被驳回仲裁请求。援助律师帮助其起诉至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代理人极力促成,董某某与湖州市某科学研究院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湖州市某科学研究院补偿董某某8000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援助律师仅用二个月的时间妥善处理了受援人董某某与湖州市某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并获得了满意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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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卖小哥确认劳动关系法律援助案



    2024年2月,外卖小哥小料(化名)因其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因无法明确劳动关系而受阻,故申请法律援助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小料根据温州某服务有限公司以湖州分公司名义发布的招聘公告进入该公司工作,并根据相关要求注册蜂鸟骑士AAP用户,签订《蜂鸟骑士用户协议》。该公司安排其从事骑手工作并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3年9月,小料在配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因此事再主张工伤权利受阻而申请仲裁。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援助。承办律师积极帮助受援人小料固定证据,包括薪资账单、服务规范等证明劳动关系及服从管理的证据。在庭审中,承办律师充分引据说理,最终,区仲裁委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作为新业态热点问题,该案被省级有关媒体报道。

    承办人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敬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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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速援速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援助案


    2023年底,王某等39人前往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起诉某足浴店追讨劳动工资,涉案金额达60余万。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符合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有关规定给予援助。承办律师在得知被告还有其他案件在法院执行后立即前往区法院了解被告所涉其他案件情况。承办律师将情况报告区援助中心后,中心立即与区法院取得联系并沟通协商开启绿色通道,以免受另案执行。承办律师持续多天扎根在法院积极斡旋,鉴于已查封的执行款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工资款且在被告愿意积极盘活资金争取全额支付的承诺下,当事人达成调解。不到一个月,被告主动将工资款打到法院执行账户,法院立即通知承办律师安排39名农民工现场领工资,社会效果显著。

    承办人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莎莎



    来        源 :吴兴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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