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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百色法院发布5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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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14 10:02
    浏览次数:1000

    “5·1”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百色法院发布5起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包括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和调处劳动合同签订、薪资支付、工伤认定等常见纠纷,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观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积极帮助广大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醒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目 录




    1

    王某某、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2

    马某某诉某项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3

    黄某某、林某诉某铝镁公司工劳动争议纠纷案




    4

    黄某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5

    农某某与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01

    案例一:

    王某某、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因承包某建筑集团公司分包的百色市右江区某综合楼项目,雇请陆某某、马某甲等125名民工开展施工。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未依法支付前述125名民工工资共计67.73万元。6月24日,陆某某等民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动保障监察诉求,该局开展调查后于8月4日向王某某、刘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到期后,王某某、刘某仍拒不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10月20日,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扣除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工程尾款9.33万元,为其垫付陆某某、马某甲等125名民工工资58.4万元。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与四川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百色市右江区某商品房项目3、5号楼的砌砖、抹灰等工程。刘某将工程中的抹灰业务分包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找来马某甲、马某乙等工人开展施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拖欠马某甲等72名民工工资11.18万元。马某甲等民工多次要求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工资,但王某某逃避支付。马某甲等民工遂向百色市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动保障监察诉求,该局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告人王某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到期后,被告人王某某仍拒不支付拖欠马某甲等民工的工资11.18万元。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1月4日,被告人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其支付马某甲等民工在商品房项目抹灰业务中的工资11.18万元,并取得72名民工谅解。

    裁判结果


    经审理,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中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计78.92万元、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计67.73万元,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王某某、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案例二:

    马某某诉某项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在某项目管理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后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明确了马某某的岗位为办公室主任,月工资为5000元/月,工资按时发放,作为分红股东的分红按合伙协议约定执行。该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但处于欠缴状态。马某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马某与某项目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带薪年休假工资等。经百色市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马某某请求。某项目管理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相应费用。

    裁判结果


    经审理,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某项目管理公司在《合伙协议书》中明确了马某某的工作岗位和月工资数额,并在协议签订后支付工资,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综合马某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社保缴费证明、某项目管理公司宣传手册等证据,足以证明马某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依法向马某某支付有关款项。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某项目管理公司与马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某项目管理公司向马某某支付工资差额5.04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5万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298.8元;驳回某项目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项目管理公司不服,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案例三:

    黄某某、林某诉某铝镁公司工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和林某二人在某铝镁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该公司以2人上班迟到早退、错打考勤、默许他人代自己作假考勤、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向二人出具《辞退通知书》,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二人便没有上班。黄某某、林某二人分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铝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平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黄某某、某铝镁公司均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理,平果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某铝镁公司《员工手册》,员工存在上班迟到早退、错打考勤、默许他人代自己作假考勤、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形的,是以扣资为主要处罚手段,或者累计处罚次数后予以开除,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黄某某、林某二人存在上述行为,也不能证明二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处罚达到开除的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黄某某、林某二人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某铝镁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所称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作出一审判决:由某铝镁公司向黄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92万元、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76万元;驳回某铝镁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铝镁公司不服,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案例四:

    黄某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在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会计。黄某某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7月31日,黄某某以自己被该公司辞退为由不再上班。后黄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37万元。平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黄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6万元,驳回黄某某其他仲裁请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审理,平果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存在均无异议,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在相应仲裁时效期间内,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作出一审判决: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未与黄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6万元。

    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自身不应向黄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25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与黄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万元。


    05

    案例五:

    农某某与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农某某与陈某某口头约定,由陈某某承建某项目的部分挡土墙等工程。陈某某遂带队施工,工程完工后,农某某尚欠劳务费未支付,陈某某多次电话追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农某某支付劳务费1.71万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那坡县人民法院认为,工资是农民工的重要生活保障,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证人证词和现场勘查,结合零工统计表中的签字情况明确零工费用,作出一审判决:农某某向陈某某支付劳务费合计9117.8元;驳回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农某某不服,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仅支付劳务费4277.8元。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积极与双方沟通,促进达成调解协议:农某某于2025年2月15日一次性支付5800元给陈某某。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不仅是民事活动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建立劳动关系,尤其是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就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来        源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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