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谱写时代华章,奋斗创造美好未来。为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指导劳动者理性维权,筑牢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防线,值此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鼓楼法院以扎实司法实践为依托,深度剖析鼓楼法院自2024年以来受理的550余件劳动争议纠纷,从中选取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揭示劳动争议纠纷中的常见问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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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彭某与某家电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由彭某为该公司提供家电清洗服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线上派单,彭某完成家电清洗服务后获得对应报酬。服务期间,彭某需穿着统一工作服,自备清洁工具。2024年6月11日,彭某在完成服务返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某家电公司认为双方签署的是《劳务合同》,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彭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家电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合同书》并不代表双方必然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进行审查。
在人身从属性方面,彭某所承接的业务单均由某家电公司派发,且某家电公司限制彭某只能承接公司的派单,禁止彭师傅接私单。此外,某家电公司对彭某的工作设立一定的服务标准及具体的奖惩措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故彭某对某家电公司具有人身从属性。在经济从属性方面,某家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彭某支付报酬,彭某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从公司所获取的报酬,具有较高的经济从属性。
综上,彭某受某家电公司的管理,其所从事的家电清洗工作系某家电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工资亦由某家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结算后发放,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故彭某与某家电公司之间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彭某自2024年3月9日承接第一单业务,故法院依法确认双方自2024年3月9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不论是新业态产业还是传统产业,都有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通过签订《劳务合同书》等形式规避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等法定用工义务,试图以合同名称掩盖真实用工关系。对此,明确劳动关系认定需以实质审查为主、形式审查为辅,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破除误导性书面外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规范了企业通过合同名称规避责任的用工行为,为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形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支撑。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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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在校生韩某应聘福建某发展公司助理职位,并签订《实习生劳动协议》,实习时间7个月。福建某发展公司仅支付前两个月工资后便不再支付工资,韩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韩某为在校生,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韩某对上述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韩某通过招聘网站获取招聘信息,通过面试后进入福建某发展公司工作,工作时间固定,福建某发展公司对韩某形成全日制用工,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不能依据韩某在校学生身份否定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双方签订的《实习生劳动协议》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实习津贴、合同期限等事项,还约定“实习期结束乙方拿到毕业证书后双方可协商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分析,韩某接受福建某发展公司的管理、从事福建某发展公司安排的工作、遵守福建某发展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由福建某发展公司按月、按考勤固定发放工资。可见,韩某到福建某发展公司“实习”的期间并非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而是以寻求就业机会、便于毕业后实现就业为目的的“就业实习”。综上,韩某和福建某发展公司存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韩某于2023年11月13日入职福建某发展公司,2024年3月12日正式离职,法院判决确认韩某与福建某发展公司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打破在校生身份壁垒,通过区分就业型实习与勤工俭学、毕业实习的本质差异,从人身、经济、组织上等方面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实质认定,避免企业利用在校生的特殊身份规避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用工义务的行为。鉴于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普遍面临信息不对称、议价能力弱等现实困境,本案通过明确劳动关系实质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中保障该群体合法权益提供了参考范例,对推动劳动力市场规范用工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