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但有些不法分子想方设法骗保
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鲁某与他人协商,利用虚构劳动关系并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方式,以其任职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的名义,为曹某等56人办理社会保险及代为缴纳费用,后安排A公司与曹某等57人(含本人)解除虚假劳动关系及中断缴纳费用,使曹某等57人(含本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鲁某等人从中分成获利。
经核实,社保机构被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11.3万余元。案发前,社保机构已追回被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4.9万余元。案发后,鲁某协助社保机构追回及代他人退回剩余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6.4万余元。
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劳动关系并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方式,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鲁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及家属协助社保机构追回及代他人退回剩余的全部损失,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失业保险金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基础上。虚构事实,恶意骗取国家失业保险金,不仅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还损坏了正常劳动就业、失业保障的社会秩序,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依法诚信参保用保,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