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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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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8 01:02
    浏览次数:1235

    办事指南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目前已开通工伤认定网上申请服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国家社保平台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网上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37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网上申请流程: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参保单位选择“工伤认定申请开通地区查询”服务,查看申请地是否已开通网上申请服务。已经开通服务的地区,选择“工伤认定申请”服务,填写个人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等,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可以登录国家平台查询网上申请结果信息和工伤认定结论信息。

    您提交申请后,可能存在以下两种办理情形:

    1)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2)申请->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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