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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不同意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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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20 15:22
    来源: 海淀法院网
    浏览次数:888

    一、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案情概要

    王某于2011年9月9日入职泰阳公司,担任储运部主管。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泰阳公司提出三种方案,第一,可以不进冷库,调岗至商务部做商务助理,不降薪,王某不同意;第二,可以不调岗,但因王某不进冷库,需降薪,王某也不同意;第三,维持原劳动合同不变,王某仍不同意。泰阳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王某送达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王某要求泰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泰阳公司主张继续原岗位工作和削减工作内容调整薪资的方案王某均不同意,调整到销售岗或内勤岗,王某亦未同意,其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泰阳公司于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王某劳动合同到期将续签劳动合同,因王某提出不宜再进冷库故双方就新的工作岗位及薪资进行协商。从该协商过程中可见泰阳公司在续签劳动合同一事中,提出了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续签方案,但被王某拒绝。王某明知劳动合同将到期并且泰阳公司已经告知回复期限的情况下,王某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予以回复,未与泰阳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泰阳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针对是否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认定,应重点审查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条款,是否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一致,如果发生变化,上述条件是否降低了原劳动合同条件,对劳动者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并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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