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丧假标准:在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婚丧假。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但有些地区单独规定了本地区的婚假天数,有些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几日婚假,各地的具体执行标准以各地区规定为准。
婚假各地规定 | ||
地区 | 天数 | 法律依据 |
北京 | 10天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
上海 | 10天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
天津 | 10天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
重庆 | 15天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
山东 | 3天 |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
广东 | 3天 |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
浙江 | 3天 |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
江苏 | 13天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
安徽 | 13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
河南 | 21天+7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
河北 | 18天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
山西 | 30天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 |
陕西 | 3天+10天(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
湖北 | 3天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湖南 | 3天 |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
江西 | 18天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 |
安徽 | 13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
四川 | 3天 |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
福建 | 15天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
云南 | 18天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
广西 | 3天 |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
宁夏 | 10天+3天(参加婚检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一)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
甘肃 | 30天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
辽宁 | 10天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
吉林 | 15天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
黑龙江 | 15天+10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
青海 | 15天 |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
新疆 | 23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
内蒙古 | 18天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 |
海南 | 13天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
贵州 | 13天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
西藏 | 3天 | 按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