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供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时参考。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