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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时效、办案时效规定,太全了转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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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3 14:17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1502

    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是劳动仲裁程序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现实中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有很大一部分不予受理,或者仲裁请求被驳回的原因是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为此感到无奈,小编也深感惋惜。针对很多劳动者关心的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申诉时效、办案时效等问题,小编做个系统的归纳,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仲裁时效一般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去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年。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3种情形: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特别提醒:中断情形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而这些证据可以是与单位交涉的电话录音、单位对争议问题的书面答复,或者是劳动者向有关单位请求权利救济时的来访登记等。保存好相关证据有时可以使你的仲裁时效“起死回生”!

    三、仲裁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按照该规定,以下4种情况仲裁时效可以中止:

    1.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缺乏处理依据,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等待答复期间;

    2.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现场勘验、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时,在等待结果出来期间;

    3.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死亡, 法定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尚不明确,当事人患重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期间;

    4.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造成交通、通讯阻断等其他防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期间。

    特别提醒: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需要中止仲裁时效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执行。上述情况消除后,仲裁时效即应恢复计算。

    四、劳动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五、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中止有何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中断】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2、时效计算不同
      【中断】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劳动仲裁的一些时效规定:

    1、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时效是劳动仲裁程序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现实中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有很大一部分不予受理,或者仲裁请求被驳回的原因是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为此感到无奈,小编也深感惋惜。针对很多劳动者关心的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申诉时效、办案时效等问题,小编做个系统的归纳,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仲裁时效一般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去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年。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3种情形: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特别提醒:中断情形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而这些证据可以是与单位交涉的电话录音、单位对争议问题的书面答复,或者是劳动者向有关单位请求权利救济时的来访登记等。保存好相关证据有时可以使你的仲裁时效“起死回生”!


    三、仲裁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按照该规定,以下4种情况仲裁时效可以中止:


    1.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缺乏处理依据,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等待答复期间;


    2.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现场勘验、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时,在等待结果出来期间;


    3.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死亡, 法定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尚不明确,当事人患重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期间;


    4.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造成交通、通讯阻断等其他防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期间。


    特别提醒: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需要中止仲裁时效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执行。上述情况消除后,仲裁时效即应恢复计算。


    四、劳动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五、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中止有何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中断】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2、时效计算不同

      【中断】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劳动仲裁的一些时效规定:


    1、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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