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此情况,比安提公司可以主张哪些权利?作为项目经理的唐晶小主,她手头上有很多客户资料,她是否应该负有保密责任,遵守竞业限制?辰星公司是否需要跟着担责?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数额,《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