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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前半生》中的劳动法,跳槽到同行、随意解聘的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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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26 09:17
    来源: 议和网
    浏览次数:1852


    随着电视剧《我的前半生》持续热播,大家工作闲暇时,是否也对剧情津津乐道,今天小编就近期这几集剧情,关于职场中可能引发的劳动法知识点来跟大家唠唠嗑·········

    唠嗑一


    唐晶小主因发现贺涵和罗子君的感情,而给任职公司比安提发封邮件自动离职,跳槽至同行公司辰星任职副总。

    她这样离职,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此情况,比安提公司可以主张哪些权利?作为项目经理的唐晶小主,她手头上有很多客户资料,她是否应该负有保密责任,遵守竞业限制?辰星公司是否需要跟着担责?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数额,《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唠嗑二

    唐晶小主当上辰星副总后,做的第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是解聘凌玲,可是她这样随意解聘一名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合法吗?她可能给公司带来哪些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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