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公司可将我退回派遣公司吗?

    0
    发布时间:2019-04-25 09:1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675

       老马同志:我是劳务派遣工,已经工作几年了,与两家公司轮流签订合同,被派往一家国企工作。我也知道这种情况一时难以改变,所以虽然工资才3000多元,但想着工作地点近、人相对轻松,也就坚持了下来。最近,身体微恙,请了几天假,跟朋友去农家乐住了一个星期。没想到回来上班后,单位说不要我了,将我退回派遣公司。我找到派遣公司,要求另外安排合适工作,他们也说无法安排,只能解雇。所谓的理由一会是我违纪外出,一会又说生病就可以退回。这么多年我才病休过这么一回,怎么说不要就不要了呢?请问法律到底是怎样规定的?读者小潘小潘:

      劳务派遣用工是个社会问题,说来话长,这里我仅就你被退回一节做些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员工可退回?《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退回的一个法律依据,但必须依法适用,不能任意扩大。

      二、法定的规定退回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退回理由必须成立。结合你的反映,用工、用人单位做法就有问题。第一,假如是因为你生病而退回,那也是有前提的:一是你医疗期满了,二是你无法再继续工作。现在你说你工作几年才请了这么一周病休,照理不存在超过医疗期的问题,怎么能退回呢?第二,假如因为你违纪被退那也可以,问题是你没有请假还是请了病假却到外地游玩,是不是构成制度上规定的“严重程度”?这些都必须是探讨清楚的。不然不管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随便一句话就把人退回并解除,显然是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所以建议你通过仲裁讨一个说法,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在单位。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