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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与他人打架,公司不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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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25 09:19
    来源: 劳动法宝网
    浏览次数:1365

    案情:吴某于2015年7月13日进入东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任铣床学徒。2015年7月27日零时,吴某在公司宿舍被舍友陶某打伤,后吴某被送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至2015年8月7日出院。吴某主张其本次受到伤害有通过报警处理,经过新和派出所法医鉴定,吴某本次受伤为轻微伤,吴某本次受伤的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均由陶某负责。

    吴某主张在本次事故中支付了医疗费15300元,东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吴某购买社会保险的时间是2015年7月30日,东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在吴某受伤后购买的医疗保险,因此医疗费15300元应由东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本案中,吴某本次受伤的所有医疗费均由陶某负责,因此吴某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不负担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个月的,从参保缴费第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社区门诊、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吴某于2015年7月13日入职,如果吴某入职即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该公司为吴某按时足额购买了基本医疗保险,吴某也不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吴某要求东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即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劳动者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劳动者的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三是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待遇时间(储备期)。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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