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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外包后员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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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25 09:20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580

      老马同志:我们单位租赁的场地到期了,公司决策层经过研究,决定业务外包,人员分流遣散,对此我们也没意见。但现在单位安排的岗位,我们都不想去,那接下来我们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呢?我们希望得到这方面的政策解答。读者小张小张: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关停并转”,合同也会随之变更或解除,这很正常,关键是对于人员的安置或分流,一定要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这里我来介绍一下。

      第一,关于劳动关系处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们当初签订合同上班工作,是因为整个工作业务、工作量均存在,现在场地没有了,业务外发了,你们在单位已经没有事情干了,或者另外安排的工作非你们所长、所愿,无法达成一致,那么这种情况下,合同只能解除。但这种解除的原因是单位造成的,所以必须由单位支付补偿金。

      第二,支付多少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这里需要着重指出三点:一是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即为应得工资而不是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二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目前为2300元),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目前为6504元,三倍就是19512元)。

      第三,不得解除的情形。然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包括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况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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