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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阻止离职员工进公司张贴禁入告示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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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24 09:20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850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因家住在公司旁边,原来的同事经常邀请我到公司里走走,陪他们聊聊天;有时我也会去员工澡堂洗澡、打开水。公司领导发现后,责令我交出出入证件,我没有理睬。公司遂让门卫在门岗处张贴了一张配有我个人照片的告示:“所有员工如发现此人,请不要让其进入;已经进入,请将其劝出。”因此举导致一些原来的同事不时拿我“开涮”,我曾要求公司撕去告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但公司置之不理。请问,公司是否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读者 张声媛张声媛读者:

      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你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01条分别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也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判断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你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必须同时考虑两个要素:一是公司是否具有侵犯你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过错;二是公司是否对你进行了侮辱和诽谤。从你反映的情形看,一方面,公司让门卫在门岗处张贴配有你个人照片及相关文字的告示,只是为了提醒全体员工尤其是不认识你的员工阻止你进入或将你劝出,旨在维持管理秩序,并非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你的肖像,主观上并不希望造成你的肖像和名誉损害,也不存在对你的肖像和名誉损害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自信可以避免的情形,即不存在过错。而且公司之所以这样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你在离职之后拒不交出出入证件,甚至为了一己之私不听劝阻继续随意出入。另一方面,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以语言嘲讽丑化,将不好的事实夸大,或者故意捏造事实,以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很明显,公司在门岗这一场所张贴告示,所要告知的只是自身员工,而不是面向社会大众,即不是公然贬损你的人格,更不是夸大、捏造事实,因而应该说没有侵犯你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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