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购员吴女士和企业的争议起源于一份续订的劳动合同,原本抱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愿望的吴女士,等了半天迎来的却是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听企业的口气,似乎没有多少商量的余地。虽然吴女士最终没有签订那份“任务合同”,企业事后也做了澄清,表示没有“强制”一说,但记者还是忍不住紧张了一把,因为所谓“任务合同”和常见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差异真的很大。
首先,“任务合同”是以某一项工作开始之日,作为其期限起算之日,以劳动者完成该项工作之日,作为其期限终止之日,因此,合同存在变更、解除、中止或终止,但不存在续签问题。
其次,既然“任务合同”的终止取决于任务结束的时间,那么,什么情况算是任务完成就显得尤其重要。比如一项工程,劳动者认为完工属于任务完成,单位认为交付结算属于任务完成,以谁为标准?倘若合同约定不够细致,其中认识上的偏差就容易引起争议。
再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要续订劳动合同等情况。“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续签问题,所以即使连续签订两次之后再签的,也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倘若吴女士贸贸然签下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她同时自愿放弃了多项权益,损失不小。
劳动合同关系着整个劳动过程的质量保障,因此,如何订立、订立哪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切不可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