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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是口头协议惹的“祸” 律师提醒劳动者别不把劳动合同当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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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24 09:22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680

        唐学基报道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劳动用工来说也是一样。在职场中,不少劳动者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比较轻视,由于不懂法,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往往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来处理,以至于频频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本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广大劳动者提个醒。

      口头约定工资没着落

      3月8日,崔某被杭州亨乐娱乐公司聘用,担任客服安保,试用期一个月,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3000元,转正后3800元,劳动合同转正时签订。3月21日,崔某接到公司人事主管的通知,说他被顾客投诉,试用期不合格,被解聘。崔某承认在工作时,曾与顾客因事发生过争执,同意被解职,但要求结清工资,遭拒。公司起先的理由是当月工资统一在次月16日发放。可到了4月18日,其他人工资都发放了,唯独崔某没有给付。崔某找公司理论,得到的回复是崔某工作时与顾客争吵违纪造成损失,工资已被扣除。近日,无奈的崔某找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结清工资。

      监察员上门调查,公司不承认有崔某这名员工,且调取公司用工资料也未显示有崔某用工记录;找其他员工调查,无一人愿意证明和崔某是同事。调查中,崔某始终提供不了在该公司工作的相关证据。

      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无法对崔某的投诉事项进行事实认定,后崔某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也因崔某无任何用工证据而被驳回要求亨乐公司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

      打招呼的请假遭辞没商量

      “小杨,有教训吧!以后要记住,任何事情最好还是规规矩矩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办事为好。”仲裁员边安抚情绪,边教育。

      2016年8月12日,江西籍务工者小杨任职于杭州启特广告设计公司,担任设计师,签订有劳动合同,月薪4300元。今年3月15日,小杨个人有事向公司请了两天事假。因当时下班走得急,只是口头向公司姜主管打了声招呼,当时姜主管也是口头同意的。可没想到归队后,小杨却收到了公司给其开具的因自己无故旷工被开除的通知书。小杨不服,遂找到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结清工资,并支付其无故解职的经济补偿。

      庭审中,公司派人出具了公司规章制度的文本,上面有关于员工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及无故不请假视为旷工被开除等相关管理规定,且有小杨确认公司规章制度的签名。小杨理论,说当时走得急,向姜主管口头请过假,且姜主管同意了。仲裁员又向姜主管求证,姜主管否认小杨曾向她请过事假。审理中,小杨感到委屈,情绪有些激动,但他始终提供不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向公司请过假,且征得同意。

      后公司给小杨结清了工资,但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不予支持,被驳回。

      这里,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军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用工中,对于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都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书面约定相关利益事项,切不可想当然、凭感情去相信用人单位或老板的口头承诺;任何采取口头约定的事项,没有相关凭证维护自身的劳动合法权益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余律师还特别提醒初入职场的劳动者更要学法、懂法,以便遇到劳动争议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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