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的毛建华在已近退休年龄之时,到单位询问退休事宜,却被告知已被辞退。一裁两审均认定毛建华与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目前单位提起申诉,。
1980年11月,湖北的毛建华到当时中国农业银行湖北分行通城支行工作,1987年2月任通城县支行信用合作股副股长。1992年毛建华因生病住院未能按要求落实工作任务被免去副股长职务,他认为处分过重,于1993年元月经单位同意实行停薪留职。自1997年后,由于领导变动,再加上单位减员,毛建华多次要求领导安排工作,但都被告知不好安排。直至2015年初,毛建华考虑自己己接近退休年龄,到通城支行询问退休事宜,才听说已被单位作辞退处理。
仲裁中,通城支行称,毛建华通过招工录用制度与单位建立工作关系,1993年停薪留职,当时通城支行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如今毛建华申请裁定其与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无事实根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2016年3月,仲裁裁定毛建华与通城支行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通城支行不服,诉至通城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毛建华自1980年调到通城支行工作,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1999年,通城支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无证据证明与毛建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通城支行在1999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并未通知毛建华,本案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毛建华在申请仲裁一年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毛建华的仲裁申请没有超过时效。
2016年6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通城支行自1999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一年内,既未与毛建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通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应当视为通城支行与毛建华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城支行不服,上诉至咸宁市中院。2017年3月3日,法院维持原判。通城支行提起申诉。
湖北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律师认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也不应停止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基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当事方可以申请补办社会保险,补办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赔偿损失。省总工会将联系维权律师提供帮助以维护职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