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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被自愿加班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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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9 09:31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2020

    近年来,职场中的“过劳”现象,不容忽视。

      三年前的误传 三年后的无奈

      前段时间,家住湖北武汉的唐月在某个工作日的上午,关掉手机,在家睡觉,她以“罢工”的方式向所在公司抗议。在公司里,唐月负责商业活动的执行工作,她告诉笔者,“活动执行一般都要提前一天熬夜布置场地,重要的活动需要在那儿待上三天,活动当天几乎吃不了一口饭。”

      家住北京的杨树也暂且停下了工作的脚步,选择重返高校深造。前两年,他在一家国企的投融资市场部门工作,白天正常上班,或者出差去各地进行座谈、开会,晚上常常喝酒应酬。

      “我可能一周要喝个三四天,也有点背的时候,连喝了一个月。”杨树不清楚应酬到底算不算加班,但他回忆,2013年夏天,在他刚刚参加工作的第一周里,一名主任工程师在非工作时间内猝死,猝死的前两周,这名工程师还在出差,杨树表示,那应酬是少不了的。

      “为此单位还给他出了本纪念册,但猝死是回家之后发生的,也没算工伤。”他说。

      2013年,“中国每年60万人过劳死”的报道在舆论中出现,引发关注,不过这则消息立即被辟谣。实际情况是,一项调查称,中国每年心脏性猝死人数约60万,经中国媒体报道、韩国媒体援引后,报道成“每年60万人过劳死”。

      3年后,如今,类似报道在网上再次疯传,再次引起网友们的热议。

      “为什么每年都来讨论?”劳达创始人、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副会长魏浩征向笔者解释称,“每年都会发生典型的过劳死事件,这个问题这三年是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这当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我们国家在医学上、法律上目前都没有办法给过劳死下一个准确的定义。”魏浩征说。

      过劳死定义不明如何纳入工伤?

      日前围绕“过劳死”的讨论中,有媒体称,应尽快把过劳死纳入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此,魏浩征告诉笔者,“我们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有非常明确的医学标准去认定职业病,但过劳死在医学上没有准确定义,所以在程序上,包括在法律上很难做一个界定,由此导致过劳死没有办法变成法律定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余少祥曾向媒体表示,过劳死并不是临床医学病名,而是属于社会医学范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杨河清也曾坦言,对于“过劳死”的认定判断标准、医学诊断标准的相关研究,目前还在起步阶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过劳死稍微能和这项规定靠上一点,有一小部分过劳死是符合这个情况的。”魏浩征说,绝大多数过劳死是由身体劳累的累积,导致生病以后有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目前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的操作性不强的背景下,魏浩征表示,有人建议把“48小时之内”去掉,但他透露,“这个建议同样有漏洞,有些人自己本身的疾病可能跟他长时间工作关系不大,比如癌症晚期等。”

      “过劳死的定义解决不了,立法方面很难有突破,这就是为什么大家一直在讨论,但一直停留原地的原因。”魏浩征总结说。

      资深劳动仲裁员左祥琦则认为,“过劳对身体的损伤,不是说死才是一个标准,当你的身体因工作达到不可逆的损害时,也应该算工伤。”

      “996工作制”下的“自愿加班”

      过劳死尚未被纳入工伤,所谓“996工作制”却逐渐成为一些行业内的共识。

      今年8月,58同城员工爆料,该公司将实行“996工作制”,鼓励员工每天早9点到晚9点上班,一周工作6天,且没有任何的补贴。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从工时上算,“996工作制”显然大大超出法律规定。魏浩征表示,“现在确实有些公司,特别是互联网公司,行业发展很快,竞争也很激烈,员工为了完成绩效,为了更好的奖金薪酬,工作时间会大大超标。”

      在浙江杭州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的刘洋告诉笔者,他每天是自愿加班的,他说,如果不加班的话,绩效指标怎么办?

      刘洋介绍,工作每三个月会和主管定一个季度的目标,每个员工都要背一些数据,绩效考核关乎年终奖和晋升,不可以连续两次拿最低绩效,不然就会被开除,但每个季度、每个团队都会有人绩效较低。

      “所以大家都特别拼,我的黑眼圈没消失过,最近都失眠。”刘洋说。

      对此,左祥琦表示,“我国劳动法存在一个问题,按照现在的定义,所有在企业工作的人都是劳动者,这个不一定对,因为我们的劳动法重点保护的是体力劳动者,而对于脑力劳动者、包括公司管理层,目前很难覆盖到。”

      魏浩征也认为,现在的法律是没有区分脑力岗位和体力岗位的。

      “包括互联网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做研发的、做IT的,这些都是脑力岗位,基本上都根据绩效结果考核,对这些公司形成所谓自愿加班的现状,我们的法律是有一点脱节的。”他说。

      自愿加班难获法律支持

      在过劳死尚无医学和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前,员工在以绩效考核为标准的公司工作加班,又该如何维权?在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拥有10多年经验的魏浩征坦言,“维权有难度。”

      他介绍说:“在法律上认定加班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公司支配、安排、要求的加班,第二种是员工申请加班,公司批复,这两种在司法程序里认定为劳动时间,超八小时都算加班。”

      然而,一些公司通常不会有明确的加班申请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想主张超过八小时的工作时间都算做加班的话,就很难得到支持。

      魏浩征解释称,“首先,一般这种公司的考勤比较宽松,在公司考勤系统、审批记录里,是没有加班记录的,其次,向领导申请加班签字,领导也不会同意,所以你想走法律途径,或从其他途径维权,要认定加班是很难的。”

      因此,魏浩征建言,员工自己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一个评估,他表示,“要考虑更长远的事情,不能为了短期的考核、奖金和提拔,而不顾自己的身体。”

      “当自己的身体觉得顶不住、吃不消的时候,要及时跟公司沟通,看看能不能适当放宽绩效考核,一定要勇于表达自己的意见。”他说。

      从雇主、企业的角度,魏浩征则建议,要主动加强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和商业保险福利。

      “不能从工伤获得赔偿的部分,属于很多商业保险赔付的范围,另外要考虑绩效指标的平衡性,否则出事情了,不管是不是工伤,对企业来说,既是人才流失,也会涉及到很多麻烦的事情。”魏浩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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