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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故降低员工薪资 单位必须补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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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8 09:33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682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员。2016年4月初的一个周末,公司安排了重要活动,而我因事先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一大早就驾车和男友外出游玩了。由于公司领导在现场没有看到我,经部门主管催告后,我表示一时间难以赶到,使得领导当即大发雷霆。

      次日,公司出台了一项新规,并宣布立即生效,且对以前的情形具有溯及力:在重大活动中缺席的,一律待岗1至6个月“闭门思过”,期间只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该新规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未进行公示。

      被“待岗6个月”期间,我虽然一再抗辩,但公司以其具有自主管理权为由固执己见。待岗期间届满后,我越来越感觉不是滋味,曾多次要求公司按照我的合同工资标准,每月补发3300元,共计19800元的差额,而公司则一口回绝。

      请问:我的请求成立吗?

      读者:陈丽芳

      陈丽芳读者:

      你的请求成立,即公司应当补发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虽然具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但行使该权利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以合法为前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要制订实施一项减薪制度,因其直接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经过三道程序:一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二是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会的,与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必须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三是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而本案中,姑且不论公司用事后制定的新规来追究你以前的行为缺乏合理性,仅就程序而言,由于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未进行公示便宣布立即生效,明显已经违反上述要求。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对应的新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公司对你给予“待岗6个月”处罚的依据,公司自然必须就自己擅自停岗、减薪行为给你造成的损害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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