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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支付未签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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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8 09:34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750

       劳动午报读者 金秀丽:我是陕西人,今年26岁,农村户籍。2016年3月,我被本市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聘用,约定月薪8000元,每月10日通过银行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入职后,公司一直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6月底,领导通知我到与单位所在写字楼同楼层的一家科技公司去工作。因岗位与工作内容都与原来的相同,我没说二话,从7月1日起就过去了。不久,科技公司通知从2016年8月1日起,公司要搬迁到河北,谁不愿意去就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因家人都在北京,我不想到河北去工作,就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领导协商,希望能回来上班,对方不同意。

      今年7月25日,我以公司未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辞了职,并要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赔偿,可他们说我已经到科技公司工作了,是科技公司的员工,我现在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他们无须支付赔偿金。请问:这两家单位谁都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应由谁来支付?

      于益:金女士,您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投资管理公司在2016年4月至6月期间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每月向您支付两个月的工资。鉴于您是7月1日起到科技公司工作的,7月25日提出辞职,工作期限不满一个月,因此,依法科技公司不应支付您两个月的工资,所以,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投资管理公司支付2016年4月至6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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