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经营困难裁员,未提前30日通知被裁员职工,是否应支付代通知金呢?
刘某于2016年11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烟台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自己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4250元。刘某称:他于2010年1月份通过招聘到汽车配件公司从事数控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6年9月,汽车配件公司因经营困难,效益不佳,经与工会沟通协商,决定对公司部分岗位进行裁员。国庆节放假后,汽车配件公司召集包括刘某在内的14名职工开会,当场公布了裁员的决定。同时,公司还公布了裁员补偿方案,即按照职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刘某在公司工作了6年零9个月,公司决定支付他7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刘某当即提出异议,认为公司裁员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职工,应再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刘某提起了申诉。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否则,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企业经营困难裁员而引起的,并不符合上述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因此,刘某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最后,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了刘某的申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