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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适用于怀孕妇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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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8 09:46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980

      我2014年6月进入现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月份我怀孕了,6月份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要求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请问,公司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答: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根据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动延续到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因此,虽然您与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届满,但是由于您已经怀孕,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是不能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的,只能将劳动合同延续到您孕期、产期、哺乳期限届满时,才可以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若是在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与您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改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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