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单位改制改不掉劳动关系

    0
    发布时间:2019-04-17 09:47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620

      2001年6月1日,田某到威海市某厂工作。2007年10月,该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田某仍继续在改制后的公司工作。因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田某最近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2001年6月1日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某公司辩称,2007年10月,某厂实施改制,与改制前单位不产生关系,劳动关系应自2007年10月改制后建立。

      仲裁委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田某自2001年6月1日开始工作,原单位改制为某公司后,田某仍继续工作至今,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应自2001年6月1日建立。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田某的仲裁请求。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