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苏蓝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苏蓝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苏蓝说自己从1988年参加工作,工作已超过20年,应当享受每年15天带薪年休假,其2015年未休年休假,甲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甲公司则认为苏蓝2015年期间在其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不应享有年休假。
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苏蓝2015年期间1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
【解析】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备了享受年休假的资格,该一年的工作经历并不仅限定在现用人单位,也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单位。本案中,苏蓝提供了自1988年12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据,以及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能够佐证其在入职甲公司时已经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故其应自入职之日享有带薪年休假。甲公司未安排苏蓝休年休假,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同时,苏蓝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累计已工作2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此,他有权享有每年15天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