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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索赔分四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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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5 09:51
    来源: 劳动法律网
    浏览次数:2210

       福建省总工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媒体,根据相关调查,在全国各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农民工大多数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工伤保险,导致受伤工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而且,工伤认定的鉴定程序和法律程序复杂,加大了维权难度。完整的工伤维权程序平均历时3年9个月,最长甚至近7年。为此,建议行政机关应加大主动监管力度,完善用工备案、登记制度,常态化跟踪监管,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该怎么办?正常情况下要分四步走。

      第一,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申请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申请鉴定劳动能力。工伤认定完毕后,经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审核发放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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