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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给职工上保险 看病费用单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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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08-07 10:29
    来源: 法律快车
    浏览次数:552

       张某今年3月从老家出来,经亲友介绍来市里某货运公司当装卸工,工作半年多了,公司一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也没给他上医疗等社会保险。前些日子张某突然排尿困难,医生检查为输尿管结石,为此他因病住院,花去了住院手术等费用二万多元。因没入保险,所花费用只能自理。出院后他要求公司报销,公司领导予以拒绝。张某想问,公司应否给他出这些费用?
      法律人士表示,《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63条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缴不缴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强制征缴。
      应缴没缴医疗保险费前,员工因病符合《社会保险法》第28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由保险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因此,张某的费用应由该单位承担。 (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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