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在成都打工的贺先生来电话咨询,称他在成都某建筑劳务公司从事混凝土工作。今年年初,公司发工资还很准时,可从6月起,发放工资时间总是不确定,有时在月底,有时拖到次月底。贺先生问:国家对员工工资发放有何规定?公司这样做正确吗?
带着贺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他表示,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此可见,工资的支付应当按月进行,日期也应当是固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个月固定的日期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在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情况下,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内予以支付工资。
杜律师表示,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或者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工资。但延期时间须有限制,延期时间的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公司属违法行为,贺先生可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杜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