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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一个月内经书面通知不订立劳动合同单位可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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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02 09:5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652

          老马同志:我们最近录用了一名员工,原打算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结果他一会说要考虑考虑,一会又说身份证找不到了。而从他大半个月的表现来看,我们老总对这个人也很不满意,于是我们就口头通知他,不要来了。现在他扬言要去投诉,说我们违法用工,无故开除。是职工推三阻四不签劳动合同,为何反告单位违法用工?我想咨询一下,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读者徐女士徐女士:

      这是一个操作问题。或许你们知道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由于不知道规范操作,或者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现在陷入被动。这里我不讨论该职工的表现到底如何,只是想就如何操作谈三点意见。

      第一,签订合同有时限。《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支付两倍工资外,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这条规定来看,法律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时间、不签合同的处罚都有较严格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

      第二,如何终止?现实用工中不排除有员工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单位该怎么办?拖下去势必要支付二倍工资,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给出了答案: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一个月之内,二是书面通知。

      第三,如何解除?你们现在这样操作就造成了混乱。说是因为职工不肯签订而终止的,却又没有书面的证据加以佐证;说是职工不胜任、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违纪,那也要有具体的事例来说明。所以,对照法律规定,说你们违法解除一点不为过,目前遇到职工投诉,还是尽可能协商解决。比如继续留用设置一段试用期再看看,也有可能职工本人不愿意再上班,那就协商解除适当补偿等等。虽然职工工作时间不长,补偿金额不高,但这一节点问题的操作,作为HR一定要规范掌握,否则一旦拖过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单位就更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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