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平是驻马店永恩鞋业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女员工。2013年1月,其应聘到永恩鞋业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由于公司长期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7月,张立平愤而辞职并向驻马店市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自己补缴欠下的社会保险,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2015年9月2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书,支持了张立平的仲裁申请。仲裁书下发后,驻马店永恩鞋业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永恩鞋业有限公司应依法为张立平缴纳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张立平于2015年7月18日离开永恩鞋业有限公司,2015年9月向驻马店市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双方劳动关系在2015年7月18日事实上已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故张立平要求永恩鞋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支持。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立平在永恩鞋业有限公司工作2年6个月(2013年1月17日至2015年7月18日),永恩鞋业有限公司应当为张立平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审理后,一审法院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170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一、驻马店永恩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张立平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二、驻马店永恩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张立平支付经济补偿6462.99元(2154.33元/月×3个月)。
对于这一判决,驻马店永恩鞋业有限公司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