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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业绩突出获转股激励 产生分歧辞职却受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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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0-27 15:25
    来源: 劳动报
    浏览次数:1985

    由于业绩突出,李先生在公司不仅获得了较高的薪水和地位,几位公司股东还一致同意将一部分股份转让给他。此举,既想让李先生心甘情愿地为公司出力流汗,为公司留住人才,还能起到激励其他员工好好工作的作用。

    可是,“好景”总是“不常在”。日子久了,李先生渐渐与其他股东产生了分歧,甚至不认同公司的整个经营理念。基于此,他提出了辞职。

    其他股东一看留不住李先生了,就想方设法刁难他。一气之下,李先生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其他离职经济补偿。

    这句话一出口,引起其他股东的强烈反弹:“你是公司股东,分着股东的红、挣着公司的工资,怎么还不够?还要签什么劳动合同?真是岂有此理!”然而,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均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

    【基本案情】

    销售业绩年年攀升

    员工获激励变身股东

    2010年12月,李先生入职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凭着懂技术、会管理等优势,公司让他兼管销售业务。步入市场后,他又连续订了几个大单,使公司销售业绩一举跨入全市同行前列。

    连续几年的好业绩,让公司的知名度、利润率直线上升。由于,公司股东王某、张某、徐某等人,都把李先生看成是不可多得、不折不扣的人才。为激励和留住李先生这个人才,2012年7月,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将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李先生。

    当年9月,公司原销售总监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提出辞职,几个股东借机提议任命李先生为销售部总监,除每月工资2万元外,还依据公司章程享受股权分红。

    参与公司管理后,李先生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所有员工都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出于规范公司用工管理的需要,李先生向公司提出建议,要求公司应依法与所有员工,包括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股东签署劳动合同。

    公司股东会认可李先生的建议,但对于股东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时任董事长的王某和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人事总监的徐某均认为股东是公司的“老板”,哪儿有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的道理?因此,与股东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不了了之。

    股东员工未签合同

    公司应付双倍工资

    从2015年后半年开始,一直顺风顺水的公司出现了市场萎缩、产品竞争力匮乏、经营业绩欠佳等状况。为扭转颓势,公司股东就公司发展方向和另行增加投资问题连续召开几次股东会。

    会上,李先生对公司发展和投资问题持肯定态度。但是,对于其他三位股东而言,李先生终究算是个“外来户”,故在这几次股东会上不断与其他三位股东发生争议。

    要说经营一家企业发生一些意见分歧很正常,但李先生认为公司的发展势头已是强弩之末,其他股东过于保守、事实上是在吃老本儿,双方不是一条路上的人,不可能一直往前走下去……

    因此,基于理念不和,李先生于去年年底转让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同时,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公司拒绝了他这些请求。

    今年2月,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

    双方劳动争议审理过程中,生物公司主张:李先生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是投资关系。况且,李先生每年都从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因此,李先生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其还要求所谓的双倍工资亦无任何依据。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生物公司与李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生物公司应当与李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裁决生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其在职期间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共计22万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做出了与裁决内容一致的判决。

    股东可以成为员工

    是员工即应签合同

    面对败诉的尴尬,公司三位股东“咽”不下这口气。经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张立德解释相关法律条款,该公司决定不再上诉。

    张律师说,本案虽系就未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而引发的双倍工资争议,但其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与股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则企业应当按上述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而公司股东,其身份系“投资人”,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系,应当按《公司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但是,法律并不禁止股东可以成为公司的员工。

    张律师说,本案中,李先生虽系生物公司的股东,但是,其担任的销售部总监职位所对应的身份则是公司员工。换言之,李先生在生物公司兼具双重身份,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员工。

    作为员工,李先生与生物公司的关系就应当是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至于生物公司认为李先生每年领取股东分红,不应再要求其他报酬的主张,是混淆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劳动关系的角度看,只要公司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需依法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因此,仲裁和法院认定李先生与生物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生物公司即应当与李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即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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