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张中专毕业后来到了某服装长从事缝纫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因此签定劳动合同。由于小张此时只有17岁,人事主管考虑到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监察很多,企业会有额外支出,因此坚持每月800元的工资,而同小张一起来的成年职工每个月的工资是1200元。人事经理告诉小张,等他满18岁后,公司将给他同等待遇。小张没有明确反对。
但是,5个月后,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理由,找到小张,商谈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小张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拒绝公司的建议,提出补足工资,并进行经济赔偿。
双方分歧不下,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了这个公司。
仲裁委判决如下:1.该公司应立即补足小张每月的工资,按1200元发放,五个月累计2500元。
2.小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即一个月工资,1200元。
【评析】: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未成年工在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术、法律知识、预防犯罪教育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未成年工在患病、负伤、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禁止了未成年人从事的职业,但是,对于那些可以招用未成年工的职位来说,未成年工应当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可因为劳动者未成年或者因为使用未成年工而要担当风险而对未成年工差别对待,克扣工资。凡是未成年人能胜任的工作,用人单位都可以给予和其他人相应的报酬,这样,等未成年工成年后成为熟练工作人员时,公司可以继续和他保持劳动关系。处理好未成年工的待遇问题,其实质上是为企业培养潜在的熟练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