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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须明确约定工作量才能认定职工“不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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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3 10:27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589

    【案情回放】:2015年8月,小王入职一家家用电器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小王需完成的销售任务。2016年5月,因小王的销售业绩连续两月明显低于其他销售人员,在要求小王主动辞职但遭到小王拒绝后,该销售公司遂以小王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并拒绝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与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小王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后小王的仲裁请求得到了支持。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谷艳艳律师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小王的情况是否属于“不能胜任工作”?2.在职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怎样做才是合法解除?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一、小王的情况是否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本案中,虽然在小王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小王每月应完成的工作任务,但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小王的工作量明显未达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正常标准,是可以认定小王“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在职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怎样做才是合法解除?

      在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但这种解除必须符合几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二是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三、在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分别是什么?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直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于合法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用负担任何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

      综上,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以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因违法行为带来的赔偿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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