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鲍女士反映称,她在辞职后,之前的就职单位一直没有支付她应有的工资。鲍女士希望通过媒体帮助,让她尽早拿回自己的工资。
鲍女士介绍,去年12月中旬至今年1月上旬,经朋友介绍,她在九江开发区的某楼盘从事售楼员的工作。入职前面试时,经理告诉她,售楼员岗位的试用期工资为底薪2000元加提成,转正后底薪为2500元,每月10日发放。然而,在入职十多天后,通过与同事的闲聊,鲍女士得知,自己所在的公司除了会压着员工一个月底薪工资不发外,还从未发放过提成工资,这让鲍女士无法接受。“当时面试的时候,经理隐瞒了公司拖延发放员工工资的情况,所以我后来提出了辞职。”鲍女士坦言,“但经理却说公司规定,辞职需要提前1个月申请,不然就拿不到工资。”
鲍女士上班时间未满一个月,也未曾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她能否讨要到自己的工资呢?对此,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陶律师认为,不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在辞职后,单位都应当据实给员工结算工资。针对鲍女士的情况,其所在单位应当按天结算并足额支付。若单位拒绝支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最后,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鲍女士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前往他们的办公地点,现场投诉此事,他们将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