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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伪造证据索要钱财 将所在公司告上法庭机关算尽终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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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0-20 15:11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1020

    为了获得供职公司更多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某公司工程师李某费尽心机,伪造被公司开除的事实等,将自己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伪造民事诉讼证据的当事人李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2012年9月,原告李某进入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技术部担任工程师。2015年5月5日,李某以装修房屋为由提出辞职,被告某公司于当日批准同意其辞职申请。原被告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清单。

      5月21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北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李某的请求。李某对仲裁结果并不满意。

      2015年6月17日,李某以被开除为由,向北碚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失业保险损失以及工资等6万余元。

      本案先后经两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举出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庭查明双方的证据存在着尖锐对立的矛盾。

      在庭审中,李某向法庭举示除名申请、除名通知、移交清单、员工离职手续交接表、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等文件,用以证明其被公司除名、月薪8000元、被公司安排加班等,企图瞒天过海、混淆法官视听,以期达到索要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失业保险金的目的。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除名通知以及除名申请系伪造。除此之外,原告李某还私自填写和修改移交清单、员工离职手续交接表上的落款日期,其行为导致本次诉讼从2015年6月延续到2016年6月还未审结,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应有效率,也给整个案件的证据采信和认定造成了不必要的困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原告李某罚款5000元。

      李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以后,表示接受法院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缴纳了罚款。

      为营造良好的诚信诉讼氛围,维护司法权威,北碚法院完善防范和治理虚假诉讼机制,强化节点筛查,梳理出五类多发案件类型,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强化证据审查力度,重点强化基础法律关系和基本事实的审查力度,有效防止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谋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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