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都想掌握员工的业务能力、学术水平,以及身体健康、社会关系等方面的真实信息,目的主要是更好地安排其工作岗位、发挥其个人潜力、促进单位发展。可在现实中,员工的个人状况,如是否怀孕等,有时候是隐私,其不愿说,单位也不方便问,否则就构成侵权。
最近,唐小姐却因此与单位发生了争议。原因是她在应聘申请表上填写的是无怀孕,而实际上她入职时已经怀孕3月。单位以“提供虚假情况”辞退她后,仲裁裁决又认为单位违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入职时已怀孕却称未怀孕 公司以造假为由辞退女工
2015年8月,唐小姐通过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上一家公司。该公司开具的行政文员应聘条件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文或新闻、历史专业毕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唐小姐认为自己各方面条件都符合要求,于是就投了个人简历。
接到参加考试的通知后,唐小姐和其他应聘者一起来到公司。开考前,公司要求每个应聘者必须填写一份应聘申请表。该表的家庭状况栏有“是否有子女”“是否孕期”等项目,唐小姐在这些栏目里均填写了“无”。
对于该表最下面的一行提示文字,唐小姐也注意到了。其内容是:如果上述填写的个人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尽管如此,她仍在表格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
经过初试、复试后,公司决定录用唐小姐并安排其从事文员工作,双方还签订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可是,在入职一个月后,唐小姐忽然请假,要去医院进行孕检。
公司得到这一情况后立即进行了调查。经查,唐小姐应聘时已经怀孕3个月,且应聘前已在妇产医院做过检查
公司认为,唐小姐在应聘时已知自己怀孕,系故意隐瞒怀孕事实,故应以其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
公司文员非孕妇禁忌岗位
员工不讲实情不构成欺诈
收到公司辞退通知后,唐小姐多次找老板协商,并保证不因怀孕影响工作。可是,公司坚持己见,不同意唐小姐的请求。
无奈,唐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撤销该公司的辞退通知,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工资损失。
唐小姐的申请理由是,她正处于孕期,无论从《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角度,还是依据《女职工权益保护法》等女工权益保障法律的规定,公司都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行政文员非孕妇禁忌岗位,唐小姐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虽然有错,但不构成欺诈。在其能够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以造假欺诈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相应法律规定。
近日,仲裁委裁决撤销该公司辞退通知,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唐小姐因此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