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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弃社保与法律抵触!写了自愿承诺书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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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0-17 12:01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1589

    眼下,很多企业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在员工入职的时候,会和劳动者上衣放弃社保,然后公司以补助的形式发放部分现金充当社保补贴。虽然这一做法,看似公平合理,但从本质上来说,却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无效协定。也就是说,就算企业发了社保补贴,一旦员工以“不交社保”上诉劳动仲裁部门,用人单位一样得吃“败仗”。

    【真实案例】

    2013年1月1日,张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期限截止于2015年1月1日。

    随后,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内容为“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014年12月,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后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次月,张某申请仲裁。张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请求裁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

    劳动仲裁庭审查实,A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但双方履行其承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社保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劳动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4000元和依法补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专业人士解读】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应尽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免除缴纳社保义务,该行为是违法的。企业与员工所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完全是无效的,是废纸一张。也就是说,即使是有社保补贴,但个人依旧有权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单位不缴社保问题,并可同时讨要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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