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休息时间单位是否管得着

    0
    发布时间:2016-10-13 11:17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1077

       A通讯公司设备维修工程师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称A公司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求确认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A公司不认同徐某的主张,认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了保障设备在出现问题后能够得到及时维护,公司员工在下班后必须入住宿舍待命加班,否则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对员工进行处分。徐某作为公司的设备维修工程师三次未留宿,已构成违纪。徐某因违纪被公司停职检查期间态度恶劣,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可以作出对徐某的辞退处理,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本案中,A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A公司虽然通过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入住宿舍待命加班,但该规章制度侵犯了《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享有的合理安排休息时间的权利。A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强制留宿,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A公司以徐某不留宿待命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故仲裁庭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