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单位虽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任性

    0
    发布时间:2016-10-13 11:14
    来源: 劳动报
    浏览次数:1111

      2011年5月,李某应聘至济南市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到了资不抵债的程度,向当地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但尚未宣告破产。2015年12月2日,该公司以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李某立刻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84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在本案中,该公司虽向法院提起了破产清算申请,且破产清算申请也被法院所受理,但在法院尚未宣告该公司破产期间,不能单方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条件,且未履行相应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主张。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