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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标准是否有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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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0-13 11:10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1589

    问:5年前,我被外地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招聘为部门经理,试用期过后,该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我的工资为1.2万元月薪加提成奖金,合同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入职两年时,我被提升为公司负责业务的副总经理,月薪改为税后5万元加绩效奖金。

      2015年12月中旬,公司突然通知我劳动合同期满后将终止,不再与我续签,让我与人事部办理工作交接,并于12月31日交接完毕。在谈到经济补偿金时,单位说我在本单位工作5年,按1.2万元×5来计算。我自己算了一下,2015年我的月均工资为9.2万元,我认为应按这个标准来支付,但单位不同意,说这个工资标准太高,且高于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上限,请问: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真的会封顶吗?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答:经济补偿金标准法律设定了封顶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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