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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末位淘汰”使用不当或引来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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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3 10:28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020

     百事通先生:

      我所在单位因为行业整体不景气,最近一年企业经营效益很差,3个月前,老板召集了20多个销售部门中层以上员工开会,声称要施行末位淘汰制,即每3个月排一次名,业绩最差的销售部门将被撤掉,该部门员工全部辞退,而每个销售部门业绩最差的员工也将被辞退,被辞退人员将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最近,我领导的销售部门的小李就因为在本部门业绩排名倒数第一,收到了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声称他已不能胜任单位的工作,将从下月起停职停薪。我们老板用这种末位淘汰的办法辞退员工,符合《劳动法》吗? 职工小化

      小化同志: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除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举证在劳动者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作出的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合同。考核末位也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需要进行举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劳动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还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所以,你所在单位根据业绩排名解除小李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小李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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