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份,王女士被聘为某酒店经理。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月薪2400元。2015年8月底,由于酒店管理不善,生意萧条,于是进行裁员,王女士随即被撤销了经理职务,从事服务员工作,工资也降为1600元。为此,王女士多次向酒店负责人提出异议,但酒店却一直没有答复。12月底,双方合同期满,王女士离职。随后,王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补发9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3200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酒店随意将王女士的岗位由酒店经理调整为一般服务员,其工作岗位的变化,实质关系到每月工资待遇降低了800元,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所以王女士要求酒店补足工资差额合法有据。最终,仲裁委裁决:酒店支付王女士工资差额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