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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 微信“解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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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18 11:03
    来源: 劳动新闻
    浏览次数:2574

       微信的兴起使得越来越多人用微信交流,微信群成为一个最常见的交流平台,那么微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呢?

      邓小姐是一名设计师,从2013年夏天开始,她为一家设计公司在深圳等地的项目开展工作,而让邓小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虽然为公司工作,但公司却迟迟不愿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

      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邓小姐提出辞职,并将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此时,公司认为邓小姐并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邓小姐是在为案外人工作。

      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确属于这家设计公司的员工,邓小姐一连提交了20余组证据,包括公司的通行证,银行转账明细等等。而为了证明自己日常是接受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管理,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虽然邓小姐为微信记录进行了公证,并证实该微信号就是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质疑微信的来源和真实性。

      最终,法庭经过审理,认为邓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她日常进出设计公司的工作场所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对她进行管理等事实,因此确认李小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实践中对于这些证据的取证、质证、认证仍然存在诸多难点。

      一方面,在取证环节,基于电子证据的属性,其固定和提取需要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许多当事人取证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进行,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在当事人申请法院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时,往往还涉及到保全的范围、电子证据掌控方的配合度等等难题。

      另一方面,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电子证据自认的仅占两成左右,大多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

      【专家建议】

      微信聊天记录应作为新型证据广泛运用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大多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充,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

      专家表示,和其他书面证据相比,目前,微信等电子证据还是存在一定的瑕疵,建议劳动者在劳动维权过程中尽可能收集书面证据材料,才能更有力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交网络的发达,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应当得到广泛运用,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微信能否作为证据以及采用的条件,制定相应的标准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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