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中班、夜班、高温津贴是公司必须给予每一个员工的特殊消耗补助,公司无权将之冲抵员工的最低工资,而必须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支付。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案例。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19日,小诗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以小诗尚未拿到技术等级证书,只能按辅助工使用为由,表示如要入职,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报酬。鉴于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小诗答应了下来。可两个月下来,虽然中班、夜班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甚至常常被安排加班,小诗也没有得到任何津贴和加班费。面对小诗的疑惑,公司却毫不含糊:你的津贴和加班费已包含在每月的工资中了。而小诗每月领到的工资却只是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数额。 律师点评: 公司不得将津贴和加班费计入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加班费是小诗的额外劳动所得,中班、夜班、高温津贴是公司必须给予每一个员工的特殊消耗补助,公司无权将之冲抵小诗的最低工资,而必须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