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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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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5-20 14:12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2706

       2015年4月17日,李某到某建设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0月31日,李某因个人原因口头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辞职。后双方因报酬发放问题产生争议,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与二倍工资共计11.8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劳动报酬的数额发生争议。李某称其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其月工资为8000元,2个月后月工资为10000元。公司辩称,李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按双方的约定支付了李某1个月的基本工资1500元,作为经济补偿。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案中,双方对劳动报酬事项均无有效证据证明各自主张,且建设公司也无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若采信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很大程度上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建设公司对李某的工作岗位无异议,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并参照当地人社部门发布的2015年度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仲裁委选取了该通知中相关部门经理主管的年工资平均数53275元,作为计算李某劳动报酬的参考标准。

      最终,仲裁委裁决建设公司支付李某劳动报酬与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28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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