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去年十—前,我在网上看到—家食品公司正在招聘驻超市的促销员,因其中—家超市离我家很近,我就给该公司发了简历,后经面试他们决定录用我,但表示要试用半年,合格后就跟我签订5年期限劳动合同,我同意了。2015年10月6日我人职,办完手续后被公司派到我家附近的超市去工作。
此后,我每天在超市推销公司生产的食品,—直任劳任怨。对公司要求的加班,我从没拒绝过。但今年3月31日,公司突然通知我从第二天起不用去上班了,说半年试用期已到,因我工作的那家超市近期要搬家,所以食品公司打算撤销派驻的促销员。我理解公司的难处,同意离职,但要求单位支付这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方却说我是试用期员工没有经济补偿。请问食品公司的说法对吗?
律师:你好,公司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食品公司应当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